大连什么时候停止供暖
发布日期:2020-03-12 16:15:35
大连什么时候停止供暖   大连紫韵创想传媒
一、供暖时间
供热用热期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。摘自《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》
二、供暖价格
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(建筑面积)26元,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31元,上述价格中,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.20元(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)。
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。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(赠送面积)部分,有供热设施的应予收费,无供热设施的不予收费。
摘自《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》(大发改办字[2015]638号)
三、暂停和恢复用热
采暖系统未分户的房屋,用户需携带身份证、房屋产权证,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,签订暂停供(用)热协议。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、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、作业费用,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(包括恢复用热费用),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。
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,用户需携带身份证、房屋产权证明,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,签订暂停供(用)热协议。已分户房屋办理暂停用热,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,不得向用户收取开、关阀、材料、人工等费用。
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,用户需携带暂停供(用)热协议于当年9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。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,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。
摘自《关于印发<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大建委发[2016]256号)
四、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
01
用热户住宅卧室、起居室即客厅(以下简称居室)温度不达标时,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和申请测温;用热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,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,用热户可向所在地(区)供热管理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或申请测温。
02
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,经测温,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℃(含16℃)以上18℃以下,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%向用热户退费,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℃以下,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。
03
供热单位测温,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,经测温,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,按2天退费;2次测温不达标的,按10天退费;一个月内3次(含3次)不达标的,按30天退费;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,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,按全额采暖费退费。
04
供热管理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,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,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,1次视为5天不达标,按10天退费;一个月2次(含2次)不达标的,视为全月不达标,按30天退费;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,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,按全额采暖费退费。
05
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:
退费金额=交费总额÷供热期天数×不达标天数×退费比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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